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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藥冷庫建設相關標準及規范有很多,其中由2012年11月6日發布的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》、2006年3月8日發布的《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》、2006年9月18日發布的《單采血漿站質量管理規范》共同約束和規范醫藥冷庫建造規范和要求!
第四十九條
儲存、運輸冷藏、冷凍藥品的,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:(一)與其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冷庫,儲存疫苗的應當配備兩個以上獨立冷庫;(二)用于冷庫溫度自動監測、顯示、記錄、調控、報警的設備;(三)冷庫制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回路供電系統;(四)對有特殊低溫要求的藥品,應當配備符合其儲存要求的設施設備;(五)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等設備。
第十八條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、疫苗生產企業、疫苗批發企業應具備符合疫苗儲存、運輸溫度要求的設施設備:
(一)用于疫苗儲存的冷庫,其容積應與生產、經營、使用規模相適應;
?。ǘ├鋷鞈溆凶詣颖O測、調控、顯示、記錄溫度狀況以及報警的設備,備用發電機組或安裝雙路電路,備用制冷機組;
?。ㄈ┯糜谝呙邕\輸的冷藏車;
(四)冷藏車應能自動調控、顯示和記錄溫度狀況。
第十三條原料血漿采集區、物料儲存區、低溫冷庫的容積應與原料血漿采
集規模相適應。低溫冷庫的制冷能力應達到-35℃以下。
供血漿者體檢區應有足夠的空間,保證對供血漿者進行保密性征詢和正確體
檢以確定供血漿者的適宜性。
第十四條原料血漿采集、檢驗區的地面和墻面應無裂縫、無孔、光潔、防滑,易清潔消毒。應避免使用木制材料,防止霉菌滋生。